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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现住攸县**街道**巷**号**号,系***车队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现住攸县**街道**组**庙**号**号,系***车队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5时许,攸县渌田派出所交警中队在攸县**镇**村**路口执勤时发现,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湘******的红色客车与被告人郁某某驾驶的湘******的蓝色客车内挤满了学生,执勤民警当场将这两部客车拦停后对车辆内人员进行清点。经清点:车牌号为湘******的红色客车限载19人,实载37人;车牌号为湘******的蓝色客车限载31人,实载62人。

被告人杨某某、郁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光盘。

被告人杨某某、郁某某在道路上驾驶运输旅客的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郁某某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赐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1、被告人杨某某、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陆份;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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