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邵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77********,汉族,小学毕业,建德市**镇**,户籍地贵州省**,现暂住建德市**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1********,汉族,小学肄业,建德市**,户籍地建德市**,现暂住建德市**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5月26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到建德市大润发超市将3张计34.23元优美家尼比学饮杯H C-5220的条形码分别贴到其他三样物品上,后到自助售货机上扫该条形码付款,窃走其他三样高价值的商品。

2、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到建德市大润发超市将2张计22.82元优美家尼比学饮杯H C-5220条形码分别贴到其他两样物品上,后到自助售货机上扫该条形码付款,窃走其他两样高价值的商品。

3、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到建德市大润发超市将2张计32.6元优美家尼比学饮杯H C-5220条形码分别贴到其他两样物品上,后到自助售货机上扫该条形码付款,窃走其他两样高价值的商品。

4、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到建德市大润发超市先后两次窃得五件商品。第一次,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将一张价值4.5元的小喷壶400m l(FP)和两张计37.8元的绿盾芦荟尿素霜+橄榄油尿素霜组合装120g+120g/组条形码分别贴到乌檀木砧板(价值339元),汽车清洁毛刷(价值16.4元)和汽车方向盘套(价值17元)上,到自助售货机上扫该条形码付款,窃走这三款商品。第二次,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将一张价值4.5元的小喷壶400m l(FP)和一张价值18.9元的绿盾芦荟尿素霜+橄榄油尿素霜组合装120g+120g/组条形码分别贴到威尔胜篮球(价值223元)和鲁花5S压榨一级花生油(价值145元)上,后到自助售货机上扫该条形码付款,窃走这两款商品。

5、2019年11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到建德市大润发超市将两张价值计9元的小喷壶400m l(FP)和一张18.9元的绿盾芦荟尿素霜+橄榄油尿素霜组合装120g+120g/组条形码分别贴到小黄人飞行器(价值169.5元)和另外两款物品上,后到自助售货机上扫该条形码付款,窃走这三款商品。

6、201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到建德市大润发超市将一张价值4.5元的小喷壶400m l(FP)和一张18.9元的绿盾芦荟尿素霜+橄榄油尿素霜组合装120g+120g/组条形码分别贴到苏泊尔压力锅(价值379元)和逐梦大大碳烤炉(价值252元)上,后到自助售货机上扫该条形码付款,窃走这两款商品。

7、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到建德市大润发超市将两张价值计6元的小喷壶400m l(FP)和一张18.9元的绿盾芦荟尿素霜+橄榄油尿素霜组合装120g+120g/组条形码分别贴到小黄人飞行器(价值169.5元)、小绵羊四件套(价值299元)和另外一款商品上,后到自助售货机上扫该条形码付款,窃走这三款商品。

8、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到建德市大润发超市将一张3元的小喷壶400m l(FP)条形码贴到小绵羊颂喜系列六件套(价值1557元)上,到自助售货机上扫该条形码付款,后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让超市工作人员把六件套解磁扣,被该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被超市工作人员拿回。

9、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到建德市大润发超市将一张价值2.9元的小喷壶400m l(FP)和一张4.8元的农夫山泉茶π果味茶饮料蜜桃乌龙茶500m l/瓶条形码分别贴到雪域龙胆亮润面膜(价值46.8元)和小绵羊豪华系列四件套(价值1198元)上,到自助售货机上扫该条形码付款,后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走至超市出口处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共窃得不明的十款物品为Am m eloo五件套刀具(价值389元),爱仕达铸铁无涂层炒锅(价值486元),Am m eloo刀(价值96.3元),苏泊尔切片刀(价值99元),爱仕达铸铁旋风炒锅(价值649元),SU PO R刀(价值115元),豪华双人双层帐篷(价值208元),冰川水水光面膜(价值43.2元),奥妙全自动深层洁净洗衣液(价值79.9元)和苏泊尔保温杯(价值189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共窃得小黄人飞行器、小绵羊四件套等物品23件,共计价值人民币7165.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赔建德市大润发超市103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手机支付宝截图、人身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方位图、搜查证、搜查笔录、大润发价格明细、收条及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郎某某、陈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录音录像制作说明、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部分盗窃事实,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佳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