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街**号**栋**室,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93********,汉族,中专文化,蚌埠市**汽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到安徽**汽贸有限公司找到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提出想购买一辆便宜点的全新大众迈腾车的要求,杨某某向被告人邱某某传达了王某某的要求。邱某某向杨某某说找便宜车可以找有问题的二手翻新车,杨某某在向王某某转达时,帮助邱某某隐瞒真相,欺骗王某某找到了一辆较长时间没有卖掉的库存车。王某某同意购买后,杨某某向王某某收取了定金1万元及保险、发票等钱,并与邱某某平分了定金1万元。邱某某利用假的车辆合格证购买了车辆购置发票,再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符合了办理车辆贷款的条件。2017年8月4日,被害人王某某以其女友朱某某的名义办理了166500元的迈腾车贷款,由王某某分期按月偿还。后该贷款打到了邱某某的银行账户上。被告人邱某某遂从外地低价购买一辆二手翻新车开回来交给了王某某。
为确保这辆有问题的车辆上牌照,被告人杨某某花高价找来黄牛,但在该辆车已经上过牌照而无法再上牌照。2017年9月20日,邱某某写下《承诺书》一份,如果不能在2017年10月30日之前办妥上牌事宜,同意退车退款。2017年11月初以后,王某某多次向邱某某、杨某某二人要求退款,同年11月16日,杨某某到固镇退出3万元后将车开回。此后,被告人邱某某不再接听王某某电话,并于2018年2月离开蚌埠。被告人杨某某一直推脱并于其后不再接听王某某电话。2018年3月12日,王某某对杨某某提起民事诉讼。同年8月25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11000元等。该车在杨某某使用期间,于2018年4月份左右被交警查扣停放在蚌埠市第一中学停车场内至今。
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邱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协议,王某某收到赔偿款后对被告人邱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所登记表、查获经过、在逃人员提解证明、收据、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安徽省**汽贸有限公司收据、皖C*****、皖C*****临时牌照、邱某某书写的承诺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发票、录音记录书面版、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常住人口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横琴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在逃人员提解证明、入所健康体检、照片及情况说明、赔偿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2018)皖03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
2.证人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共同诈骗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因具有投案自首及退出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建议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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