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3********,傈僳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重婚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嘎吉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普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于2001年10月28日在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赵某某在未与普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因家庭矛盾于2017年离家外出认识了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在明知赵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与赵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8年12月10日生育一子。
另查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控告材料、证明、结婚证、常住人口户口补录呈批表、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普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鼎城司鉴〔2019〕物鉴字第16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重婚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二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无前科劣迹,结合二被告人的过错程度,综合全案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9月10日
附:
1.起诉书13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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