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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睢宁县**镇**路。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3********,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得建设工程承建资格,先后通过被告人赵某某或他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伪造公司印章共计三枚,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为取得睢宁县**镇医院的工程承建资格,通过他人伪造了“**有限公司”印章一枚。

2.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为取得睢宁县**镇**村村部的工程承建资格,找到在该镇经营“**打字社”的被告人赵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在未依法进行印章备案的情况下,明知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相关公司授权,仍为其伪造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印章一枚。

3.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为取得睢宁县**粮管所的工程承建资格,通过他人伪造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并使用。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工程款支付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书;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阚凯娜

检察官助理:朱洪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360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0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10页,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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