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3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7********,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职业学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住重庆市渝中区**小区**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月,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从熊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可以通过出卖个人身份信息办理对公账户牟利,遂按照熊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注册公司并向银行申请设立对公账户后成套(包含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出卖给李某某,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某出卖给李某某的2套对公账户被转卖后均被用于网络诈骗;被告人赵某某出卖给李某某的3套对公账户被转卖后,其中1套被用于网络诈骗。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9月25日先后抓获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开户资料、账户涉案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熊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路**号**单元**。
2.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中区**小区**栋**。
3.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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