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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赵某某、向某某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01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亮岩镇金华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白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谢某某(已判刑)在微信上因琐事与陶某某争吵,被害人陈某某帮陶某某帮腔在微信与谢某某骂,并相约在晋江市内坑镇宅内村吉安**路**号烙锅店处理。谢某某现场纠集被告人向某某及杜某某(另案处理),并电话纠集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及吴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许某某叫上罗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及吴某某携带钢管在晋江市内坑镇土安村农行银行附近的巷子口搭乘许某某驾驶的车辆到晋江市内坑镇宅内村吉安**路**号烙锅店,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及吴某某、许某某又从车上拿钢管到店内,在被害人陈某某及陶某某、文林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及吴某某持钢管,被告人向某某持地锁,伙同谢某某、许某某、杜某某等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被害人陈某某手软组织疾患(左)、头部外伤、前臂裂伤(左)、尺骨骨折(左尺骨开放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前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顶部、左手背、左小腿及左肩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9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内坑镇加塘村锦棠路38号抓获罗某某。2019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毕节市对坡镇中心村柏杨某某组49号抓获谢某某。案发后,谢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取得其谅解。2020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内坑镇内湖村菜市场抓获被告人向某某。2020年5月12日17时,公安机关在晋江市机场入口处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内坑镇张坑村华荣鞋厂门口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微信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及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向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陶某某、文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远志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_随案移送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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