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贾某某等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5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号楼**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7年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011950********,汉族,文盲,无业,中共党员,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三人均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19年8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孙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以来,自河南省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诺公司)无法正常兑付投资客户的本金及利息后,为达到要回投资款的目的,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孙某某等人在郑东新区黄河路的徽园内进行预谋,联合其他维权客户成立维权微信群,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在群内表现积聚。亿诺公司客户不听政府及相关部门劝告,通过实施打条幅、穿“状衣”游行,在政府机关聚集的方式,制造社会影响、向政府施压。

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孙某某及亿诺公司客户一百人左右,身着统一“状衣”(印有亿诺诈骗字样)、手拿自制“状纸”(上写亿诺诈骗、要求立案字样)在郑东新区人保大厦18楼亿诺公司办公点聚集,聚集过程中围堵亿诺公司门口,集体喊口号。后该一百余某某列队步行至位于商务外环路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在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门口台阶上列队喊口号,造成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无法进出。之后该一百余某某陆续步行至郑东新区信访局和如意湖街道办事处,在郑东新区信访局院内不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规定推举代表反映问题,在如意湖办事处院内聚集、喊口号。之后该一百余某某又步行至位于金水东路的河南省政府,在省政府门口列队喊口号。

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孙某某等亿诺客户一百余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绿城广场集合后沿中原路向某某,步行至郑州市委,在郑州市委门口进行大型集体访,之后沿百花路向北在郑州市信访办和郑州市政府门口进行大型集体访。

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孙某某等亿诺公司客户一百余某某身着统一制作的“状衣”、手持统一打印的“状纸”,在绿城广场集合后沿中原路向某某步行至郑州市委门口进行静坐请愿活动。

2016年9月26日、9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孙某某等客户50余某某连续两天身着“状衣”到位于金水路的河南省公安厅门口静坐。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指使刘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聚集信息,亿诺公司客户多次到金水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仲裁委进行上访要说法,过程中多次围堵机关办公室及办公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孙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某、薄会东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来往人员登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孙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对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勇

助理检察员:张春红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孙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贾某某,孙某某具某某;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