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镇**街**里**组**号,现住昌黎县吉祥尚府小区70-2-502,2011年5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小名“**”,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乡**村**号,2010年9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5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镇**村**号,现住吉祥尚府小区66-3-501,2015年6月21日因吸毒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2018年4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镇**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贾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27日下午16时,昌黎县**区**村村民刘某甲及其家人与村书记杨某甲及其家人发生争吵并打架,双方均有伤情。当晚18时许,杨某乙(在逃)、马某某(已判决)、孙某甲(在逃)、被告人王某、贾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秦市二院手术室门口处,在被告人杨某某的指认下,对刘顺利的女儿刘某乙、姑爷何某某进行殴打。后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及补充说明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伤情照片、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补充说明;证人孙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何某某的陈述;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贾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滋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贾某某系累犯但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洪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贾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中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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