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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贾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05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石家庄市**公司退休人员,后任石家庄市鹿某区**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于2020年6月1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219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号,石家庄市鹿某区**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群众无前科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鹿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康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185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原**银行助农点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无前科。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鹿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原系鹿某区**信用社、**银行在**村业务代办点的代办员。2009年冬,杨某某、贾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封某某(河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另案处理),三人协议杨某某、贾某某负责给封某某吸收存款,封某某按照每万元每月15元支付利息。

2010年1月22日,杨某某、贾某某在鹿某区**镇**村**街**巷**号家中成立鹿某市**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2015年5月18日名称变更为石家庄市鹿某区**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贾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实际操作人,康某某在合作社成立初期和平时贾某某、杨某某不在时进行业务操作。杨某某、贾某某按照存款时间长短设置3-5%不等的分红,在本村和附近村庄村民范围内吸收资金。杨某某、贾某某收到村民现金出资后,定期存款出具《固定股金业务单》,活期存款在《流动股金证》上进行数额增减。  

经审计,2010年1月至2020年4月,账面出资人员349人,入股金额合计107348208.46元。2010年12月7日至2015年6月9日,杨某某、贾某某陆续将村民股金885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封某某。2013年5月15日至2018年7月31日,封某某转入杨某某账户3516874元,2018年8月封某某因涉案被异地采取刑事措施,余5333126元下落不明。至案发,**合作社入股资金未结清人员共计82人,尚未偿还金额3758872.29元。其中涉及已报案出资人76人,尚未偿还金额281924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集资参与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贾某某、康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成立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后以吸收村民入股的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贾某某、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幸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311****; 被告人贾某某、康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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