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76********,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79********,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一名外省男子(在逃)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龙门县**镇**林场等地利用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吸引来自**乡镇的村民参赌。当月13日下午,龙门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将位于**林场的赌场捣毁,抓获赌博违法人员13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895元以及长形木板一张、塑料凳十六张、骰子八颗、车辆一部等赌具一批。
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号为粤R3****的银灰色SUV汽车接送赌客参赌牟利。
被告人 谭某某为涉案赌场提供望风帮助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牟利,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德游
检察官助理:陈天鹏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现被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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