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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6********,汉族,大学本科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街道**苑**号**室,住江苏省宜兴市**街道******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92********土家族,高中肄业,群众,工作单位**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号,住重庆市石柱县********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两名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从上线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名下手机号码信息,并将查询到的信息贩卖给谭某某等人从中牟利。经统计,杨某某通过微信向宋某某支付37752元用于购买公民信息。杨某某收到谭某某购买公民信息款10308元。

2019年7月份左右起,被告人谭某某使用微信昵称“共勉!”、“安-”两个微信专门用于买卖公民名下电话号码。谭某某从上线杨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等人处购买公民名下电话号码后,加价卖给微信昵称“芮”等人从中牟利。经统计,谭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支付10308元购买公民信息款,向周某某支付557元购买公民信息款,向张某某支付8887元购买公民信息款。收到下线微信昵称“芮”购买公民信息款10553.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赃款5000元,谭某某退出赃款1.2万元。2019年9月27 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嘉定区**广场**号楼**室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2019年9月27 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渝中区**国际**栋**楼的**公司**分公司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和固定电子证据清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谭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至6万元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两名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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