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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0********,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文化,中共党员,居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路**号附**,现住弥勒市**镇**路二期****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5********,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高中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街**号,现住弥勒市**镇**路二期****号。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期间,于2020年5月11日一次退回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租用地块是为了栽种三七,仍然将自家位于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组**/**山南面的157亩桉树地,以每年每亩900元的价格租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将桉树地翻挖后转租给三七老板魏某某等人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经鉴定,杨某某、谢某某位于**山的桉树地,林地权属为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组、**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灌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防护林;树种为桉树、清香树/栎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现在家中,杨某某联系电话:1398732****;谢某某联系电话:159873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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