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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谢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73********,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巷**号,2011年因赌博被郁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91966********,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居委**路**巷**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01196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住宅**区**幢**房,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76********,汉族,本科文化,居民,住广东省德庆县**镇**居委会**小学宿舍,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21977********,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何某某、温某某、刘某某、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从黄某甲(在逃)处获得网络赌博账号,将账号分给被告人何某某及练某某等人赌博并接受投注,负责赌资结算,赌资交收金额达74万多元;被告人杨某某还接受多人六合彩投注赌博,金额达10万多元。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谢某某从黄某甲(在逃)处获得网络赌博账号,将账号分给莫某某、温某甲、李某某、程某甲、江某某、苏某某、黄某乙等人赌博并接受投注,负责赌资结算,赌资交收金额达76万多元。被告人谢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2019年,被告人何某某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获得网络赌博账号,将账号分给程某乙、陆某某、梁某某、谭某某等人赌博并接受投注,负责赌资结算,赌资交收金额达74万多元。被告人何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温某某从黄某甲(在逃)处获得网络赌博账号,接受赵某某、张某某、麦某某等人投注,负责赌资结算,赌资交收金额达42万多元。被告人温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鲍某某从黄某甲(在逃)处获得网络赌博账号给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赌博,负责赌资结算,同黄某甲赌资交收金额达67万多元,同被告人刘某某赌资交收金额达61万多元。被告人鲍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且已退出。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告人鲍某某处获得赌博账号,在德庆县**镇赌博,并将账号给何某甲、何某乙、冯某某等人赌博,负责赌资结算,赌资交收金额达人民币74万多元。被告人刘某某及何某甲、何某乙、冯某某等人网络投注金额达1051万多元。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且已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5)银行流水清单;(6)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何某某、温某某、刘某某、鲍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谢某某、何某某、温某某、刘某某、鲍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温某某、刘某某、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明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温某某现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端州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鲍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37********、150********;

2、量刑建议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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