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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许某某等5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继续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继续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继续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8日继续被我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段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8日继续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徐某某、陶某某、段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段某乙向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租车后私自抵押,未按租车合同归还车辆,2019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到盈江找到段某乙,1月3日凌晨许,段某乙被捆绑带至梁河**租车行非法拘禁到天明。期间,杨某某、徐某某、许某某、陶某某、段某甲对段某某实施电击、殴打等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许某某、陶某某、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许某某、陶某某、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五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中湖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小区**号。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被告人陶某某被监视居住于梁河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被告人段某甲被监视居住于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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