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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许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12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号。2014年1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90********,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4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何标,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冯某某与“石胖子”(两人均另案处理)合谋开设赌场,后以300元工资雇请被告人刘某某帮忙寻找赌博场地,当天刘某某以1200元租金向被告人杨某某承租位于本市**镇**社区**巷**号的住处作为赌博场所。当晚,冯某某、“石胖子”等人组织多人在该处进行“三公”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冯某某、“石胖子”作为赌场股东,以100至200元工资雇请伍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发牌和抽水工作。同年3月26日晚,冯某某、“石胖子”再次以1200元租金向杨某某承租住处继续开始赌场,并招揽被告人许某某作为赌场股东,负责在赌场做门头参与赌博。至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许某某、杨某某以及参赌人员焦某某、卢某某等25人,当场缴获赌资60025元。后于同年4月2日抓获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伍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九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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