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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詹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组**号,住址**。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7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杨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20年7月27日16时许,詹某某在公安机关控制下,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通过微信转账350元毒资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告知詹某某毒品放置位置。同日19时许,詹某某带领民警在贵阳市南明区**路**路小区**栋**单元**楼的楼道消防箱内提取一小包第一层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第二层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毒品净重0.42克。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2020年7月29日,清镇市公安局民警将杨某某抓获。

(二)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20年7月16日至27日,被告人詹某某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楼**室的家中,八次容留李某某、桂某某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楼**室的家中客厅容留桂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在家中卧室容留李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2.2020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楼**室的家中客厅容留桂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在家中卧室容留李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3.2020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楼**室的家中客厅容留桂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在家中卧室容留李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4.2020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楼**室的家中客厅容留桂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在家中卧室容留李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5.2020年7月23日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楼**室的家中客厅容留桂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在家中卧室容留李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6.2020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楼**室的家中客厅容留桂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在家中卧室容留李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7.2020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楼**室的家中客厅容留桂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在家中卧室容留李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8.2020年7月27日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楼**室的家中客厅容留桂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在家中卧室容留李某某注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租房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搜查、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毒品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詹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詹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芳 

检察官助理:徐新星

2020年119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詹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24页、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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