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1173号
被告单位南京**器材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路与**路西北交叉口(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6********,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原南京**器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62********,汉族,高中文化,南京**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器材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村**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器材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住江苏省南京市市辖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南京**器材有限公司操作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镇,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薛某某、崔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以被告单位南京**器材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同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薛某某、崔某某、被告单位南京**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薛某某、崔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将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薛某某、崔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2月9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薛某某、崔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京**器材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4日注册成立,主要生产玻璃钢制品、铁路配件、花盆等产品。该厂在生产需要涂色喷漆的花盆的工艺流程为:铸模---成型---切割打磨---强碱水清洗去油和蜡---后处理---成品包装。
2016年底以来,南京**器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采取氢氧化钠兑水的方法勾兑强碱水,并将兑好的强碱水盛放在第三车间外面的白色塑料池内,后将切割打磨好的花盆放入强碱水池内浸泡清洗,以去除花盆生产过程中附着在表面的油脂和蜡。浸泡后,花盆清洗工用铁钩将花盆从强碱水池中取出,并用高压水枪冲洗花盆,晾干花盆后,再进行上色等后处理。在浸泡过程中,花盆表面的油脂和蜡被洗掉,并连同花盆上的灰尘一起沉淀在池子底部。因沉淀物越来越多,装强碱水的池子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排放清洗一次。花盆清洗工将强碱水池下方的水龙头打开后,直接将废碱液排放至池子下方的雨水排沟,并通过雨水沟被排出外环境。经查,2016年年底至2019年5月期间,该公司共计购买氢氧化钠650千克以上,共计排放上述废碱液13次,每次排放1立方米左右。
被告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袁某某系生产厂长;被告人薛某某系车间主任,具体管理花盆生产;被告人崔某某系花盆清洗工。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薛某某明知强碱水属于危险废物,指挥或者默许崔某某等花盆清洗工直接将上述废碱液通过雨水排沟排放至外环境。
2019年7月26日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江苏康达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强碱水池内抽取的废碱液样品2个, PH值分别为13.18和13.20。南京市浦口区生态环境局出具认定意见,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氢氧化钠加水兑出来的强碱水经除蜡、除油产生的油水渣滓混合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5废碱危险废物类别。
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薛某某、崔某某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薛某某、崔某某的户籍资料,南京**器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南京市浦口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认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邹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薛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雁蓝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康达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器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薛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崔某某作为单位其他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浦口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幢**室,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市辖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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