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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袁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8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2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左权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白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28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白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袁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练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本市白某某**街**号**集团**楼的**集团公司内,生产、销售假冒PUMA、FILA、BOY等品牌的服装。2020年7月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三名被告人,并当场缴获假冒PUMA、FILA、BOY等品牌服装共计9463件、假冒商标标识及生产工具一批。经鉴定,缴获的假冒PUMA品牌的服装1150件共价值人民币26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假冒服装、生产工具、假冒标识等物证;

2、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到案经过、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白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白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袁某某、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减轻处罚。杨某某、袁某某、白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白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及光碟3张。

3、缴获的假冒服装、生产工具等,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3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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