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薛某某、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件)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县)。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社区**组*号。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佳木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薛某某、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2日,佳木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承包依兰县老土地局门窗装修工程,然后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人员被告人薛某某,薛某某雇佣无资质人员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施工,2018年11月21日11时许,杨某某指挥无资质人员被害人于某甲(男,38周岁)、崔某某等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施工,于某甲在搭设脚手架的过程中高空坠落身亡。经法医鉴定:于某甲系生前因高坠致颈椎脱位、颈髓损伤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薛某某于案发当日被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事故调查报告、施工合同、赔偿谅解协议等

2 证人于某乙、周某某、温某某、崔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5.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薛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薛某某、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杨某某、薛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俊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现分别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佳木斯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