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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薛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盗窃案,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薛某某,又名小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泗水县人,住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9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泗水县人,住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201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又名小某乙,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200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曲阜市人,住山东省曲阜市**镇**村**街**号。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又名小某丙,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济宁市人,住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镇**村**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9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曲阜市人,住山东省曲阜市**镇**村**街**号,于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济宁市人,住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镇**村村**街**号。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孟某某、杨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驾车窜至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附近,通过技术开锁手段将一辆军绿色路虎发现四越野车(车牌号:甘******)盗走,并连夜将车辆开至济宁市曲阜市。被告人孔某某联系卖家,将车辆低于市场价格卖予他人。经物价鉴定被盗路虎牌越野车价值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值认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隐秘手段盗取他人车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代为销售被盗路虎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被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辉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杨某某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孔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光盘五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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