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花园**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花园后门**旁一自建房二楼开设麻将馆,后伙同被告人蔡某某在**花园**栋**单元**室、**花园**巷子一民房及**花园**栋**单元**室等地开设麻将馆,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000余元。2019年9月2日21时许,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该麻将馆打麻将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赌资25888元。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收款单、房屋租赁合同、账本、行政处罚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杨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周青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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