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6〕3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425211967********,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5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28021968********,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5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起,被告人杨某某在我市罗湖区**村**栋**房经营一杂货店,并以此为窝点以赌“六合彩”方式聚众赌博,其曾分别于2010年10月及2011年10月被东门派出所作行政处罚。2014年初起,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妻被告人蒋某某在上述小店内以赌“六合彩”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通过其手机接收赌客的投注信息,并负责理赔,其他到小店内投注的赌客由被告人蒋某某负责写单并理赔,二人共聚赌一百多期,参赌人次超过1000人次。2015年10月19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罗湖区湖贝新村182栋101房杂货店内将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抓获归案,并抓获赌博违法行为人罗某辉、王某斌等八人(均已作行政处罚),经核查,违法行为人罗某辉从2015年8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在被告人杨某某处累计涉赌金额为人民币125090元;申某元、赵某萍等六人于2015年10月19日涉赌金额共计人民币41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手机短信、微信内容、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涉案银行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涉案号码的通话记录、取保候审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强、罗某辉等十人的证言、查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6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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