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村民委员会**镇**组,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街**镇**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9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相互邀约到云南建投**高速公路隧道工地盗窃电缆线。次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M*****微型车载被告人蒋某某、李某某到**高速公路隧道工地,三被告人将该工地内的电焊钳1把、断线钳1把、型号3×16mm²+2×6mm²橡套电缆线25.3米、型号3×10mm²+2×6mm²橡套电缆线66.8米、型号50mm²橡套电缆线57.7米盗走。次日8时许,三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缆线以人民币1700余元的价格卖给在施甸县**镇**村委会经营废品收购站的杜某,后三被告人每人分得人民币500余元。经认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731元。案发后,所盗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三被告人各退赃款人民币576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春维
检察官助理:符化亮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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