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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董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镶检公诉刑诉〔2019〕56号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7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现住二连浩特市**大街**小区**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镶黄旗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6月3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镶黄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镶黄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8日被镶黄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董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6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乡**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镶黄旗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7月8日被镶黄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1月20日到镶黄旗公安局自首,于2019年11月20日被镶黄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镶黄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以来,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乡*村、**乡**村、**村村民因**集团**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开采导致部分土地地表沉陷,村民推选代表通过化德县人民政府与镶黄旗人民政府同**集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地表沉陷补偿,达成协议由村民找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后经内蒙古恒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期间**村部分村民通过**微信群将在外地务工的郭某甲叫回。郭某甲回来后,伙同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开始组织策划、煽动、挑拨、教唆村民封堵煤矿大门索要赔偿款,并对前期评估不予认可,提出三个要求:一是**村户籍人口按每人50万元人民币进行一次性补偿,上不封顶;二是煤矿开采区距离**村2公里时对整村进行搬迁;三是沉陷区内涉及的坟地,每个迁坟费用人民币3万元,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将持续封堵煤矿大门,并且打印了告**村全体村民书张贴在**村敬老院墙上。

2018年8月7号郭某甲在微信群中煽动村民说“堵煤矿个哇,要咱们毁坏土地的钱”,郭某甲等人纠集村民采取静坐、搭建帐篷、铁棚子、打遮阳伞、悬挂“依法维权,还我公道,**村宣”的横幅,24小时驻扎在煤矿南大门及西大门外封堵煤矿,对煤矿内部人员、运煤车辆及煤矿内部车辆进行拦截,不准车辆及人员出入,直接造成煤矿被迫非正常停工停产、工人放假回家,给煤矿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安排人员对日夜值守的村民进行登记,有车的用车辆接送值守村民,期间有人给封堵煤矿大门村民送水送饭。白天值守村民大多以老人妇女为主,夜间为年轻人值守。郭某甲等人明知道围堵煤矿大门会造成煤矿停工停产,还继续打着维权的旗号围堵煤矿大门,给煤矿施加压力,以达到迫使煤矿给钱了事的非法目的。此次封堵煤矿一直持续到2019年9月9日,时间长达30多天,而且涉及人员众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日**村、**村部分村民对煤矿西大门进行了封堵。在此期间镶黄旗人民政府和化德县人民政府多次对郭某甲等人封堵煤矿大门做解释、劝阻、制止工作。公安民警向村民发放《违法行为告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但郭某甲等人置若罔闻、执迷不悟,拒不听从劝阻,随着事件不断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村民跟风参与其中,随时可能导致局面失去控制,若不及时平息就会酿成无法估量的严重后果。为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9月7日晚,镶黄旗公安局果断出击,将郭某甲、张某某、靳某某抓捕归案。并于9月9日采取统一行动驱散了滞留在煤矿大门外的村民,将用来封堵煤矿大门的帐篷、遮阳伞和用来休息的车牌号为蒙J*****白色依维柯客车及车牌号为蒙K*****银灰色面包车进行了现场拍照提取,至此顺利地平息了事态的发展。

在封堵**集团**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大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期间,杨某某2018年8月份从二连浩特回到**村看望父母时,赶上郭某甲组织策划、煽动、挑拨、教唆村民封堵煤矿大门索要补偿款的事情,就积极参与,在此次封堵煤矿大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杨某某负责和郭某乙在煤矿大门口悬挂“依法维权,还我公道,**村宣”的横幅,用自己蒙H*****的越野车接送值守村民和参与日夜值守。8月16日封堵煤矿大门的铁棚子、遮阳伞被煤矿工人推翻后,就将自己的车停放至煤矿大门口继续封堵煤矿大门,阻止车辆及人员出入。

  2、董某某在此次封堵煤矿大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和郭某甲、张某某、郭某乙、赵某某共同商议,并负责给参加封堵煤矿大门的村民及接送车辆记工,并参与值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集团内蒙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7日的报案材料;

2)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的人口信息(户籍)证明。

3)《关于**公司开采煤炭造成**村委会**村地表沉陷的评估协议》、《关于**公司开采煤炭造成**村委会**村地表沉陷的评估协议》、《关于**公司开采煤炭造成**村委会**村地表沉陷的评估协议》及附件《村民同意评估结果内容及村民知情同意签字书》、《村民代表委托书》、《村委会议事决议》复印件。

4)内蒙古恒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内恒博估字[2018]26、27、28号《关于内蒙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煤沉陷区及预计沉陷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价格评估报告书》2018年8月12日,内蒙古恒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煤沉陷区及预计沉陷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经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5)**集团内蒙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办字[2018]68、69号《内蒙古恒博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内蒙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煤沉陷区及预计沉陷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价格评估报告书〉的再次反馈意见》及关于对《内蒙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煤沉陷区及预计沉陷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价格评估报告书》异议的说明复印件。

6)《告**村全体村民书》

7)镶黄旗公安局出具的《违法行为告知书》及2018年8月9日16时许民警向围堵**煤矿村民发放《违法行为告知书》照片。

8)镶公函字[2018]84号《镶黄旗公安局恳请配合依法打击封堵企业通道违法行为的函》。

9)中共镶黄旗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办字[2018]84号)关于印发《旗委十三届第52次常委会议纪要》的通知及会议纪要、中共镶黄旗委员会文件(镶党报[2018]28号)《关于帮助解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化德县村民补偿事宜的报告》、中共镶黄旗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办字[2018]86号)关于印发《旗委十三届第53次常委会议纪要》的通知及会议纪要。

10)《中共镶黄旗委员会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恳请解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封堵事件的函》、《中共镶黄旗委员会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协调解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封堵事件的函》、《中共镶黄旗委员会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做好企业人员稳控工作的函》、《中共镶黄旗委员会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共同做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封堵事件处置工作的函》。

11)镶黄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16号)《研究**煤矿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及中共镶黄旗委政法委员会文件(镶党政法字[2018]22号)《关于**煤矿事件协调会会议纪要》。

12)**集团内蒙古**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价值评估咨询报告,北京海润京丰资产评估事务所海润评咨字【2018】第A366号,估算损失价值总计为14760385.70元。

13)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内2528初25号。

1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25刑终84号。

2.证人证言

证人郭某丙、袁某甲、邓某某、李某甲、宋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甲、沈某某、魏某某、左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岳某某、史某某、刘某乙、孟某某、韩某某、赵某某、任某某、柴某某、郭某丁、郝某某、靳某某、袁某乙、贾某某、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董某某的自首笔录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2018年8月7日郭某甲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现场方位图》、《2018年8月7日郭某甲等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影印件。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封堵煤矿期间部分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积极参与聚众围堵煤矿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煤矿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有期徒刑6-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镶黄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永熙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二连浩特市**大街**小区**号,现被镶黄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现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室,现被镶黄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676页,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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