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镇**村**合作社**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鲁甸县**镇**村**社**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郑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诈骗团伙先后在江西省九江市、江西省宜春市、江西省南昌县**镇、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等地,以“累计投资加套(每套2900元)达一定数额,可以升职获得高工资发财”为诱饵,拉拢成员入伙从事诈骗活动,并统一安排团伙成员吃住、集中培训诈骗业务。该公司至上而下分设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等职务,其中袁某某、代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诈骗团伙“大主任”,负责对诈骗团伙的整体管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为诈骗团伙寝室长及线上领导(小主任级别),负责培训、指导、配合各自名下寝室内业务员及直属下线业务员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日常管理以及收取直属下线业务员所骗的资金;被告人董某某、郑某某为诈骗团伙业务员,负责进行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假装与其谈恋爱取得对方信任,后虚构“没有路费过来见面”、“没钱看病”、“没钱充手机话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将诈骗所得以“每日生活费”、“化妆品加套额度”等名义上交公司,该诈骗团伙采用上述方式共诈骗被害人陆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7月加入“**化妆品有限公司”诈骗团伙后担任业务员,2019年8月担任小主任。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冒充女性通过网络聊天工具搭识被害人胡某某,后虚构“没有路费钱”、“没钱交房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共计人民币3618.34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3月加入“**化妆品有限公司”诈骗团伙后担任业务员,采用上述同样方法,于2019年3月至7月诈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5033.99元,于2019年7月诈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26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5293.99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3月加入“**化妆品有限公司”诈骗团伙后担任业务员,采用上述同样方法,于2019年7月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250元,于2019年7月诈骗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2700元,于2019年8月诈骗被害人祁某某人民币55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5500元。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财付通记录、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石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郑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郑某某伙同他人以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董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苗
检察官助理:徐文静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会**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镇**村**合作社**号;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鲁甸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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