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2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号。2005年1月11日因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被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小**”,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村**号。2006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于2009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98********,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号,住番禺区**村**路**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镇**村**号,住番禺区**村**路**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村**路**街**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莫某甲、朱某某、邓某某、林某某、莫某乙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某与莫某甲、林某某 、邓某某、朱某某、莫某乙,先后开始在番禺区石壁街广州高铁南站大厅及周边区域有组织的从事非法拉客活动。
2019年1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莫某甲、林某某、邓某某、朱某某、莫某乙开始以排队轮流拉客方式在广州高铁南站石山大道出租车候车通道附近,以会被扣分罚款为名,收取误入出租车候车道的私家车车主带路费用。至当日6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向误入上述出租车候车道的私家车车主李某某,以上述方式收取费用时,被一旁的出租车司机孙某某揭穿。杨某某随即公然召集莫某甲、林某某、邓某某、朱某某、莫某乙在上述车道路段对孙某某实施追打。期间,杨某某从附近草丛拿出铁棍并分发给莫某甲、林某某、邓某某。出租车司机陈某某、汪某某、郭某某等人上前劝阻,遭杨某某等人肆意殴打。其中,莫某甲、杨某某手持铁棍将陈某某头部、胸部等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汪某某、郭某某体表检验时未见明显损伤)。
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邓某某、朱某某、莫某甲先后被番禺区公安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莫某乙到石壁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莫某甲、林某某、邓某某、莫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莫某甲、林某某、邓某某、朱某某、莫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莫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莫某甲、林某某、邓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莫某甲、林某某、邓某某、莫某乙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莫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莫某乙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莫某甲、林某某、邓某某、朱某某、莫某乙建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扣押移动电话4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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