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6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荆某某(在逃)不具有给他人办理贷款的能力,以给徐会震、杨保华办理贷款名下需有财产为由,让徐某某、杨某甲购买分期二手车。二被告人让徐某某以其妻子孙某某的名义在聊城市旭日车行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让杨保华购买奥迪A4车一辆,以其妻子杨某某的名义在聊城市旭日车行、购买迈腾一辆。上述车辆由荆某某垫付首付,并承诺车的分期款由杨某某、荆某某偿还。在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后,杨某某、荆某某将帕沙特轿车质押5.4万元,迈腾轿车质押3.45万元,奥迪轿车质押6.8万元,并将全部质押款从被害人手中要回,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杨某某、荆某某未给被害人办理贷款,未偿还杨某甲、徐会震购买的车辆分期款,造成孙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大支行贷款10万元无法按期偿还,造成杨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大支行贷款10万元无法按期偿还,杨某甲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12.81万元贷款无法按期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等书证;2.证人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荆某某(在逃)共同诈骗他人财物,且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振华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