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2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座**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0日开始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同案人吴某某(已判决)等人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广州市天河区**贸易有限公司,利用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分公司**营服中心担任客户经理的同案人朱某某(已判决)能获取广州市部分电信客户资料的工作便利,使用同案人朱某某提供的账户、密码、验证码登录中国电信CRM.客户关系管理V2.2平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给予朱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伙同同案人吴某某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电信客户资料,组织十多名业务员冒充中国电信工作人员拨打上述客户的联系电话,以中国电信有499元或399元电信礼包优惠活动,只需支付499元或399元就能获得包括索尼智能手表1只(假冒产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34元)、10400毫安的小米移动电源1个(假冒产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4元)、面额100元的全国通话费充值卡7张(实为网络电话卡,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1元)在内的礼包为名,诈骗上述客户的财物。经统计,仅在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骗的被害人中已报案的被害人共计251名,被骗财物共计人民币124949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同案人供述;
5、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杨某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惟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2册14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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