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6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昌盛乡幸福村万发奎屯**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2002,务工。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昌盛乡幸福村朝鲜屯,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室,个体经营。2010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村**屯,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宿舍,务工。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村七社,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宿舍,务工。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7日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四人(酒后)与丁某强、丁某某、魏某某三人(酒后)在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路**附近相遇,双方互不认识,丁某强上前搭话,并与杨某某等人发生争执。丁某某见状上前扇了杨某某一巴掌,杨某某四人便对丁某某拳打脚踢,杨某某、马某某并对魏某某实施殴打,杨某某亦将丁某强推倒在地。马某某殴打丁某某过程中,其手机掉落地上被魏某某捡走。后范某某四人欲驾车(鲁******)掉头离开现场,魏某某上前阻拦,杨某某等四人下车,杨某某、马某某对丁某某、魏某某再次殴打后离开。马某某离开后中途发现手机丢失,便与杨某某下车返回武夷山路文明商行附近寻找手机。马某某从魏某某手中抢夺手机并拖拽、殴打魏某某,杨某某拽着魏某某的头发并扇魏某某一巴掌,后该二人离开现场。丁增强、魏某某无明显外伤,丁某某面部、右胸部、双上肢多处挫伤,6根肋骨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丁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破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丁某某陈述;证人魏某某、丁增强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三被告人六个月到一年半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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