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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苏某某等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61972********,苗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92********,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逮捕。

被告人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5********,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谢某某、袁某某、马某某、熊某某、吴某某、官某某、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谢某某、袁某某、马某某、熊某某、吴某某、官某某、卢某某及其同伙等在南宁市青某某仙葫开发区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形式参加“自愿连锁销售”组织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额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主要是:首先,以缴纳申购款取得加入资格,并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加入“消费投资”人员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作为加入该组织的入门费,即每个参加者最低需要交钱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份额”需缴纳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额需缴纳3800×1+3300×20=69800元。参加者加入后必须积极“拉人头”加入,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下线人员再通过“拉人头”加入,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

其次,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者进行管理。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而经理级别中,伞下人员在2以上为小经理级别,伞下人员在7人以上为大经理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个阶段,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据此,达到老总级别人员下线人数均超过30人。

第三,参加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并瓜分新参加者所缴纳的申购款作为返利提成即所谓工资。

为便于对传销体系进行精确管理,该传销体系分为多个小家庭进行管理,每个小家庭分别由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总管、邀约总管、申购总管分工从各个角度进行管理,同时每一个总管都会有一名总管配合,与对应总管的职能相同。同时,同一个体系中的小家庭之间又实行交叉管理,交叉上课洗脑。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谢某某、袁某某、马某某、熊某某、吴某某、官某某、卢某某分别属于同一传销体系中不同的小家庭。杨某某是袁某某家庭的自律总管;苏某某是袁某某家庭的自律配合总管;谢某某是袁某某家庭的能力配合总管;袁某某是袁某某家庭的经晨总管;马某某是马某某家庭的大总管;熊某某是马某某家庭的经晨总管;吴某某是沈某某家庭的自律配合总管;官某某是汤某某家庭的自律总管;卢某某是汤某某家庭的邀约配合总管。被告人人杨某某、苏某某、谢某某、袁某某、马某某、熊某某、吴某某、官某某、卢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通过担任上述职位,在传销活动中承担了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传销人员名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谢某某、袁某某、马某某、熊某某、吴某某、官某某、卢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俊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卢某某现关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苏某某、谢某某、马某某、熊某某、吴某某、官某某现关押于南宁市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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