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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芮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6月12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7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永胜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号。因涉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5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9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永胜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董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5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3日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11日晚,孙某某一方人员与被告人杨某某因债务发生纠纷而威胁杨某某,杨某某邀约了王某某、陈某某、芮某某等人于当晚22时许到永胜县**医院北边的老路上找到孙某某,杨某某持刀将孙某某的身体多个部位砍伤,王某某、陈某某、芮某某用钢管对孙某某实施殴打。后杨某某等人又到永北镇**街找到孙某某同伴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并实施殴打,造成赵某某头、背部受伤。案发后杨某某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孙某某、赵某某治疗康复后与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杨某某赔偿孙某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6万元,孙某某表示对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拒绝进行损伤程度鉴定。2019年7月11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在故意伤害过程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邀约他人对受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芮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映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永胜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芮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认罪认罚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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