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乡**村**组(与居住地一致),因涉嫌诈骗罪,经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因涉嫌诈骗罪,经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伙同仵某某(已判刑)前往南阳市**路“**租车”公司,谎称用车,租赁一辆别克GL8商务车,后经史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将该车以40000元的价格以抵押的名义卖给郭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仵某某、史某某分得赃款后藏匿。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41730元,案发后,赃物车辆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党员、非公职人员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租车合同、售车协议及扣押及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同案仵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换押证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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