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95********,汉族,中专文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路**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
上述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经合谋于2020年6月9日17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徐东宏祥路特1号**酒店徐东店**房间内,以招嫖为名将女青年孙某某约至上述地址。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利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胁迫孙某某,并用胶带封住其口部并对其进行捆绑、控制后,逼问孙某某其微信、微粒贷、建设银行APP密码后,操作其手机将人民币45000元转至指定账户。其后,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为防止孙某某报警,胁迫其脱掉上衣,拍摄其半裸照片及手机通讯录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后于2020年6月10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银行流水等;4.证人王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孙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以暴力方法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4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迎春
检察官助理:徐槚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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