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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肖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现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现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社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在黄石市黄石港区、下陆区破窗盗窃他人汽车内物品作案六起,盗得烟、酒、手机等物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来到黄石港区**路江堤附近,见被害人陈某甲车牌号为粤X*****的一辆香槟色保时捷越野车停放在此,由杨某某望风,肖某甲用安全锤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破,随后二人将车内3条零8包黄鹤楼牌硬珍香烟、9包细枝南京雨花石香烟、1条零5包南京牌九五至尊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 508元。

2、2020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来到黄石港区****银行附近,见被害人刘某某车牌号为鄂A*****的一辆沃尔沃越野车停放在此,由肖某甲望风,杨某某用安全锤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破,随后二人将车内4条黄鹤楼牌1916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 774元。

3、2020年5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来到黄石港区**路**门附近,见被害人郭某某车牌号为鄂B*****的路虎揽胜越野车停放在此,由肖某甲望风,杨某某用安全锤将该车后排右侧车窗玻璃砸破,未盗得财物。

4、2020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来到黄石港区**路**酒店**,见被害人方某某车牌号为粤B*****的一辆银白色宝马越野车停放在此,由杨某某望风,肖某甲用安全锤将该车后排左侧车窗玻璃砸破,随后二人将车内2瓶劲牌样品白酒、1部华为手机、1盒针灸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1元,其余物品未作价值认定。

5、202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来到下陆区**局附近,见被害人陈某乙车牌号为鄂A*****的一辆白色丰田商务车停放在此,由杨某某望风,肖某甲用安全锤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破,随后二人将车内4条黄鹤楼牌1916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 908元。

6、202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来到***路附近,见被害人萧某某车牌号为粤B*****的银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停放在此,由杨某某望风,肖某甲用安全锤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破,随后二人将车内一盒茶叶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陈某甲、刘某某二人被盗全部香烟。陈某甲等六名被害人为修车共计支付人民币22 940元,肖某甲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赃退赔人民币13 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某甲、方某某、陈某乙、萧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 7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盗窃并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娟

                                 检察官助理:万曦宁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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