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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肖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1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1年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肖某某在被害单位**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王家街道罗家坝隧道工地运输混凝土时,发现被害单位放置在隧道内的金属平垫片,遂共谋盗窃,后二人分两次将放置在此处的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728元的48箱平垫片盗走,并到重庆市渝北区沙坪村7社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获利2160元,后二人平分赃款。

2021年1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涉案财物照片、微信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赔偿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益素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幢**-**,联系电话:1327254****;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552363****。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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