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9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2006年8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71********,汉族,文盲,群众,现住贵州省沿河土家自治县**镇**村**组。2003年5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窜至登封市**小区内,先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武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家中的金手镯盗走,该金手镯价值116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山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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