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住凤翔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10月23日被扶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住凤翔县**镇**村**组**号。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10月23日被扶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住岐山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10月23日被扶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20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眉县,住眉县**镇**庄**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1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太白县,住太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行至西宝北线公路扶风县**街道**村附近,趁夜晚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田某某的猕猴桃地里,偷采翠香猕猴桃后,装至福田牌轻卡。次日凌晨4时许,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驾乘福田牌轻卡离开。9月4日下午,杨某某、翟某某将所盗猕猴桃出售给眉县**镇**村**收购点,共售出2605斤,获利4950元。所得赃款用于车辆加油150元,杨某某分得1900元,翟某某分得2500元,张某甲分得300元,张某乙分得100元。经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605斤翠香猕猴桃价值4950元。
2.2020年9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行至西宝北线公路扶风县**村附近,趁夜晚无人之机,再次进入被害人田某某的猕猴桃地里,偷采翠香猕猴桃后,装至福田牌轻卡。次日凌晨,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驾乘福田牌轻卡离开。9月9日下午,杨某某、翟某某将所盗猕猴桃出售给眉县**镇**村**收购点,共售出3000斤,获利6600元。所得赃款杨某某分得3050元,翟某某分得3150元,张某甲分得300元,张某乙分得100元。经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3000斤翠香猕猴桃价值6600元。
3.2020年9月1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行至岐山县**村附近,趁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李某甲的猕猴桃地里,偷采徐香猕猴桃后,装至福田牌轻卡。因盗窃时地里有狗叫,杨某某等人提前离开。后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又行至扶风县**街道**村附近,进入被害人李某乙的猕猴桃地里,偷采徐香猕猴桃后,装至福田牌轻卡。次日凌晨,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驾乘福田牌轻卡离开。9月14日下午,杨某某、翟某某将所盗猕猴桃出售给眉县**镇**村**收购点,共售出1680斤,获利2016元。所得赃款杨某某分得836元,翟某某分得680元,张某甲分得200元,张某乙分得100元。经扶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680斤徐香猕猴桃价值2016元。
2020年9月16日,民警将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抓获归案。2020年9月21日,张某乙主动投案。2020年11月18日,赵某某主动投案。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0月22日,张某乙退赔了全部赃款13566元。现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田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2.书证:受、立案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文书、价格认定、收条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达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田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监控卡口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盗窃财物价值13566元,数额较大。赵某某盗窃财物价值8616元,数额较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某乙、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乙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4000元。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4000元。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3000元。张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3000元。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翟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张某乙、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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