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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翁某甲等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住惠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案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翁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住惠来县****8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案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翁某乙,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住惠来县******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案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翁某甲、翁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起,涉案人员翁某丙、方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惠来县东陇镇寄陇村一空厝地利用赌具暗宝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至同年8月28日,翁某丙等人转至惠来县****庙前继续利用赌具暗宝开设赌场供人赌博。翁某丙、方某甲开场设赌其间,被告人杨某某受翁某丙的雇佣到赌场“赔食”、得好处550元,翁某丁(另案处理)在场发放高利贷谋取不法利益。同年8月30日,翁某丙、方某甲等人转至在惠来县**宾馆对面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的住宅利用暗宝开场设赌供他人赌博。杨某某受翁某丙雇佣在场帮“赔食”,参赌人员有陈某甲、钟某某、郑某某、严某某、陈某乙、林甲某、方某乙、曾某某、傅某某、翁某戊等三、四十人,每盘每人投注上十元至数千元不等,翁某丙每小时抽水2000元。翁某乙在现场用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贩卖饮料、香烟、水果等物谋取利益。其间,翁某丁在场发放高利贷谋取不法利益。同年8月30日下午15时许,公安民警到场取缔该赌场,抓获杨某某、翁某乙、翁某甲以及其他参赌人员,现场扣押赌具暗宝1粒、木板1块以及赌资共4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受他人雇佣参与开设赌场,被告人翁某甲、翁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翁某甲、翁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属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均应当从轻处罚;杨某某、翁某甲、翁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翁某甲、翁某乙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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