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通江县诺江镇以988元人民币收购了曹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52斤铜线;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翁某某(系夫妻关系)在通江县诺江镇以7410元人民币收购了贾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铜线390斤,同天以1230元人民币收购了曹某某盗窃所得的铜线65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翁某某拘役3至6个月,缓刑6至10个月,并处罚金3000至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电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891****,1518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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