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张家河镇******号,捕前住勉县周家山镇团结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阜川镇**村**组**号,现租住勉县勉阳街道办继光村**组刘某某家。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勉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19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罗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自己的淘宝账号(淘宝ID:208862252260****)在网上分8次共计花费430.38元先后购买了一把射钉器、一个折叠托、一个限位握把手柄、一个寻鸟镜、一个瞄准镜、一个8字夹、9.8Kg钢珠,并在互联网上搜索射钉器改制射钉枪的教程进行学习。收到所购买的物品后,杨某某在勉县城区王某某经营的金城铁艺店中务工时,使用店内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按照教程上的方法,将射钉器的闭锁套管用切割机开了一道宽约0.5厘米卡槽,防止开枪射击时枪管掉落,因切割的不好,杨某某让工友朱奇帮助进行了修整。杨某某又用切割机截了一节网店赠送的无缝钢管,用电焊机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后杨某某又花费20元在勉县城区28号路口的阳光机电五金店内购买了一盒射钉弹。回到家中,杨某某将折叠托、限位握把手柄、瞄准镜等安装在改制成的枪支上,填装上钢珠、射钉弹,对着一块木板进行了试射,成功击发。事后,杨某某将枪支藏匿在家中。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罗某甲看见杨某某用手机在淘宝网上查看射钉器,就让杨某某帮其买一支也改制成枪支,没事了用于打鸟。杨某某表示同意,并现场通过自己的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在淘宝网花费198元帮罗某甲购买了一支射钉器、一个折叠握把,收货人姓名、地址、手机号码均为杨某某。约四、五天后,杨某某在家中收到所购物品并带至铁艺店内,罗某甲支付给杨某某198元,并让其帮忙进行改制。杨某某表示同意,两人共同采用上述同样方式方法,使用铁艺店内的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将射钉器的闭锁套管用切割机开了一道宽约0.5厘米卡槽,防止开枪射击时枪管掉落,用切割机截好网店赠送的无缝钢管,用电焊机将无缝钢管焊接在射钉器上,将射钉器改制成了一支枪支。后罗某甲也到勉县城区28号路口的阳光机电五金店内花费20元购买了一盒射钉弹,并从铁艺店将所改制的枪支带回阜川老家到自家房后山坡上,填装上钢珠、射钉弹进行了试射,击发成功。事后,罗某甲将枪支藏匿在家中。

 2019年1月28日,民警依法对杨某某、罗某甲进行调查。当日,民警从杨某某家中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射钉弹42发,钢珠共约5.5公斤;从罗某甲家中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射钉弹41发 。

2019年2月21日,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送检编号为HJ2019-010-01、HJ2019-010-02的疑似枪支均为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罗某甲通过淘宝网购买射钉器等配件后,用切割机、电焊机将射钉器改制成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各一支,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罗某甲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罗某甲三年以上三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9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举证质证提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