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92********,汉族,初中文化,**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栋**。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深圳**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栋**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楼**。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20年5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罗某某因购买熔喷布被骗,在深圳市光明区硅谷工业区门口与被害人段某某、向某某、唐某某发生纠纷。为了追回款项,杨某某、林某某、罗某某将段某某、向某某、唐某某三人从光明区硅谷高科工业园带至杨某某在南山区的办公场所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5个小时。期间,杨某某对三名被害人实施了殴打、恐吓行为,直至18时许,被害人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解救。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向某某、唐某某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5月14日18时50分许,办案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沙河路将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面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唐某某、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手机提取数据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段某某、唐某某、向某某均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林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罗某某、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现场勘验;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片段四段、微信聊天截图与监控截图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林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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