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20年10月25日因打架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2002********,汉族,高职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10月25日因打架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200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住四川省大邑县**乡**组。2020年10月25日因打架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2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20年10月25日因打架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2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25日因打架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2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童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因被害人张某某阻扰其送两个女生回家一事怀恨在心欲教训张某某,遂伙同被告人童某某、杨某乙、刘某某、赵某某驾车在崇州市崇阳镇文化西街拦截被害人张某某并对其实施殴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赵某某对张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杨某乙持铁铲殴打张某某,被告人童某某持刀将张某某臀部和腰部捅伤,造成张某某开放性腹部损伤、失血性休克,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之后五人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10月24日早上,五名被告人主动到崇州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逞强耍横,伙同童某某、杨某乙、刘某某、赵某某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其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五名被告人主动到崇州市公安局元通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勇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童某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刘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以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随案移送案发现场视频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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