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村**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小区。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2********,汉族,大专文化,六安市公安局***派出所原辅警,住六安市金安区******厂。被告人张某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乡**村*组。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由本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大专文化,六安市公安局**派出所原辅警,住六安市裕安区**镇街组**号。被告人闫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7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路**公司家属院(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镇**路***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方,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号。被告人刘某方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0********,汉族,高中文化,六安市公安局**派出所原辅警,住六安市金安区***路****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洪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方、田某某、洪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28日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闫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5月20日以被告人章某某、张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分别于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对杨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刘某方、田某某、洪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5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对孙某某、张某某、闫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一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某与杨某意(在逃)合伙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嘉利学府小区一门面房经营“康乐宫足浴会所”,提供足浴和卖淫服务,由杨某意负责经营管理,后因亏损及股东矛盾而停业,欲对外转让。
2018年9月,经被告人闫某某介绍,被告人杨某某、章某某与杨某意、张某某某商谈转让“康乐宫足浴会所”,因价格未谈好而改为由杨某某、章某某共同出资25万元入股合伙经营。其中,被告人闫某某、洪某共同借款20万元给杨某某、章某某用于入股,每月收取利息2万元,并利用辅警工作便利为防止会所被检查提供关照。后“康乐宫足浴会所”改名为“金泰养生会所”,因未能找到卖淫女而未实际经营。
2018年11月下旬,经闫某某介绍,先前曾安排卖淫女在“康乐宫足浴会所”从事卖淫活动的贺某(在逃)与杨某某等人商谈合作从事卖淫活动。贺某安排人员招募卖淫女在“金泰养生会所”以7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提供卖淫服务,“金泰养生会所”每天收取贺某500元,若生意好按照每单50元抽取提成。同时贺某安排被告人孙某某负责现场管理,安排被告人张某某跟随孙某某通过微信招揽嫖客,由杨某某雇佣的被告人田某某也通过微信招揽嫖客。期间,被告人刘某方参与对卖淫女管理,并介绍张某到“金泰养生会所”从事卖淫活动。
该会所卖淫所得嫖资由收银员统一收取,并由收银员每日将前一天收入取现金交给孙某某,孙某某按照贺某安排给卖淫女分成,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工资由贺某发放。2018年12月20日,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对“金泰养生会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张某、李某某、田某某、袁某某、于某某、朱某某等六名卖淫女。经统计,自2018年11月22至12月20日期间,“金泰养生会所”通过提供卖淫服务非法获利共计20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田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被现场抓获;被告人闫某某、洪某于2018年12月22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方于2019年1月26日、张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章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张某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田某卫、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章某某、张某某某、孙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刘某方、田某某、洪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章某某、张某某某、孙某某与他人共同组织卖淫,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刘某方、田某某、洪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协助,九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章某某、张某某某、孙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刘某方、田某某、洪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恩
2019年6月6日
附:
1.各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拾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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