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单元**室,2009年8月21日因抢劫罪被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附近酒后滋事,发泄情绪,使用拳打脚踢等方式任意损毁停放在**小区**栋附近被害人叶某某凯所有的牌照号为辽G****9丰田凯美瑞轿车的左倒车镜及汽车前中网等部位。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汽车被损毁价值2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酒后无事生非、借故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耘
检察官助理:李传光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住所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某某现在住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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