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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秦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乡**村**。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2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再犯盗窃罪,2018年6月20日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27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再犯盗窃罪,2018年8月16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3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秦某某行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天星坪林管站,由被告人杨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被害人李某某位于**栋**楼左室的家门后,被告人杨某某、秦某某进入室内将李放于卧室抽屉的现金人民币64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现金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秦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杨某某、秦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但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舒升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秦某某现均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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