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住邵某市**巷**房**楼。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被邵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7日被邵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吸毒成瘾,于2018年1月7日被邵某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27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10月27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邵某市**巷**房**楼。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1日被邵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吸毒成瘾,于2017年9月1日被邵某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27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10月27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邵某市**路**巷子内,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的海洛因。
2020年10月26日9时许,吸毒人员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被告人田某某到邵某市**路**巷子内去给曾某某送毒品。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邵某市**路**巷子内,卖给吸毒人员曾某某100元的海洛因。被告人田某某获利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称重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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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十二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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