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田某某,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现住**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7月5日批准,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现住**乡**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7月5日批准,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己,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现住**乡**村委**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7月5日批准,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金某某、杨某己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19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又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我院2020年1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金某某、杨某己、唐某甲(另案处理)、唐某乙(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5月份之间多次在泸西县**镇、三塘乡、向阳乡、金马镇、中枢镇等地盗窃鲜活三七和重楼,后将所盗窃的赃物进行变卖获取非法利益。其中田某某参与盗窃28起、金某某参与盗窃25起,杨某己参与盗窃23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份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乡**村对门坡公路上面杨某甲家三七棚内盗窃杨某甲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1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2、2018年10月5日晚上,田某某伙同金某某在泸西县**镇**村对面小坡顶(**坡)公路旁毕某某家三七棚内盗窃毕某某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4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
3、2018年11月份左右,田某某伙同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街口卖酒的大砖房子对面杨某乙家三七棚内盗窃杨某乙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35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
4、2019年2月17日,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唐某乙、唐某甲在泸西县**镇**村**加油站旁边殷某某家三七棚内盗窃殷某某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30公斤,盗窃柴油机水泵一台。经评估认定三七损失价格为1200元,水泵损失价格为2380元,共计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580元。
5、2019年2月17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杨某、唐某甲驾驶摩擦车窜至泸西县**乡支锅山“下箐”(**台下面)饶某某家三七棚内盗窃饶某某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5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6、2019年2月20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村出去,向阳方向400米左右杨某丙家三七棚内,盗窃杨某丙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4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
7、2019年2月份的一天,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唐某乙、唐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古洞后洞李某甲家三七地盗窃鲜活三七约8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20元。
8、2019年2月21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唐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村到**村方向路边(**坡),毕某某家三七地内,盗窃毕某某家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5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9、2019年2月左右一天,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泸西县**镇**温泉出来路边,杨某丁家三七地内盗窃杨某丁家种植鲜活三七约5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10、2019年3月3日左右,金某某伙同唐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乡**村委会**小学围墙旁边,盗窃赵某甲家九年期鲜活重楼约1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11、2019年3月份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村下来,**坡顶公路旁仕某某家三七棚内,盗窃仕某某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第二天晚上田某某、杨某己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泸西县**镇**村下来,吾者坡顶公路旁仕某某家三七棚内,盗窃仕某某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两次共盗窃鲜活三七约6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12、2019年3月12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乡**村“四方田”(**风场后面)李某乙家三七棚内,盗窃李某乙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3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13、2019年3月19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乡**村沙马水厂旁赵某乙家重楼棚内,盗窃赵某乙种植的鲜活重楼约5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
14、2019年3月26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乡**村“沙子坡脚”赵某某家重楼棚内,盗窃赵某某种植的鲜活重楼约3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
15、2019年3月29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乡**村沙马水厂旁赵某乙家重楼棚内,盗窃赵某乙种植的鲜活重楼约2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16、2019年3月30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乡**村“竹树地”房子后面,王某甲家重楼棚内,盗窃王某甲种植的鲜活重楼约1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
17、2019年3月30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乡**村“竹树地”房子后面王某乙家重楼棚内,盗窃王某乙种植的鲜活重楼约23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600元。
18、2019年4月分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白金公路白水至**段长坂田路口朱某某家三七棚内,盗窃朱某某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1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19、2019年5月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村**水厂上面张某某(另案处理)家养鸡场的小房子里面,盗窃张某某放在小房子里面的长刀一把、射钉枪一支、臂力器一根。经评估认定臂力器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元。
20、2019年5月17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乡**村“沙子坡脚”赵某某家重楼棚内,盗窃赵某某种植的鲜活重楼约3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
21、2019年5月19日晚上,田某某伙同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村**村对面)袁某某家三七棚内,盗窃袁某某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39公斤以及一床毛毯。经评估认定鲜活三七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560元。
22、2019年5月20日,田某某伙同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温泉公路边戴某某家三七棚内,盗窃戴某某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2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23、2019年5月21日,田某某伙同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镇**温泉公路边,高某某家三七棚内盗窃高某某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2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24、2019年5月23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擦车窜至泸西县**镇**村**水厂旁公路边王某丙家三七棚内,盗窃王某丙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1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0元。
25、2019年5月23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村郑某甲家重楼棚内,盗窃郑某甲种植的鲜活重楼约4公斤左右。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26、2019年5月23日左右,杨某己伙同田某某、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村郑某乙家三七棚内,盗窃郑某乙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48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920元。
27、2019年5月27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金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乡**村“竹林地”房子后面王某甲家重楼棚内,盗窃王某甲家种植的鲜活重楼约3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
28、2019年5月29日左右,田某某伙同杨某己驾驶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三家村到新看守所路边严某某家三七棚内,盗窃严某某种植的三年期鲜活三七约47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880元。
29、2018年的一天,田某某伙同金某某、杨某己三个人骑着摩托车窜至泸西县**镇**村与山口村交界处,二级公路岔口进去100米处,盗窃杨某戊家鲜活三七约40公斤。经评估认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手电筒、螺丝刀、胶把钳、钉耙等;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杨某甲、毕某某、杨某乙、殷某某、饶某某、杨某丙、李某甲、杨某丁、赵某甲、仕某某、李某乙、赵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某、张某某、袁某某、戴某某、高某某、王某丙、郑某甲、郑某乙、严某某、杨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己、金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田某某、金某某相互间及对其他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物证照片:被告人盗窃使用的交通工具、作案工具、部分被盗物品等;
7、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9、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照片;
10、泸西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金某某、杨某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己、金某某、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柱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金某某、杨某己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起诉书25份;量刑建议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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