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王某甲等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住北京市平谷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市政有限责任公司第**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住北京市平谷区**乡**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5日22时许,与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北京市平谷区北二环路“**”烧烤店门口,随意对张某甲、曹某某二人进行殴打。经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曹某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均于2020年7月10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对方谅解以及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欢

检察官助理:李洋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小区**楼**单元**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