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5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314,汉族,初中文化,原**镇**村村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因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323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因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321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因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2********37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因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谭某某、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时任原任**镇**村主任,被告人王某甲时任**村支书,二人与刘某某(另案处理)为了给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被告人谭某某申报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补助资金,遂决定冒用贫困户被告人王某乙的名义,填报相关填报资料,杨某某、王某甲、刘平秀、谭某某、王某乙等人商量好,待补助资金到位后,分给王某乙、谭某某一些好处费,村委会留取部分资金。随后,杨某某、王某甲等陪同**镇**办的工作人员查看谭某某老屋时并谎称是王某乙的房子,**办工作人员经实地查看后,认为该房屋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此后由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以王某乙的名义填报相关材料,谭某某着手建房。2016年年底,待谭某某新房建好后,杨某某、王某甲陪同**办的工作人员刘某甲等人到谭某某新建房屋处进行现场验收。2017年4月份,第一笔补助补助资金8.4万元人民币拨付到位,王某乙从中分得2万元,谭某某从中分得3万元,杨某某分得5200元,刘平秀分得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谭某某将8.4万元违法所得退还给**镇财政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问题线索移送函、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湖南省扶贫对象档案、证明、资金发放表、收款收据、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聂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谭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谭某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扶贫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肆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谭某某、王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谭某某、王某乙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刘某甲、聂某某、李某某。
4.被害人:隆回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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